申请人:摩达奥博兰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9786号“MODA OPER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976977号商标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第59849590号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59854226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