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熙国际教育科技(昆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德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96464号“清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3377640号“熙清”、第29501276号“青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仍然有效的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