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10770号“中源淦旭ZHONGYUANGANX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源淦旭ZHONGYUANGANXU及图 78210770

阅读:123417 2025-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源淦旭(湖北)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10770号“中源淦旭ZHONGYUANGANX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47396号“中源永旭ZHONGYUANYON…

  申请人:中源淦旭(湖北)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10770号“中源淦旭ZHONGYUANGANX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47396号“中源永旭ZHONGYUANYONGXU ZYY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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