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92075号“MAIA AC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10316号、第64138109号、第60184778号、第64145640号、第25617073号、第60204603号、第27489830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