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南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威世尔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游莺知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78610906号“乾康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24494号“康庭”商标、第4848105号“康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裁定书、“康庭”部分荣誉证书、展会图片、合同和发票、中标文件和截图、申请人公益事业报道、最具影响力商用厨具合作品牌TOP10。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有独特设计,对引证商标一、二并无攀附意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暖气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子消毒碗柜、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乾康庭”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康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冰柜;电暖器;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火炬;水加热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炊具;冰柜;电暖器;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