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万青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至诚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02078号“万青 WAN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99104A号“图形”商标、第69499104号“图形”商标、第25180784号“Q W及图”商标、第7099719号“旺青 WA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已在先注册第12532177号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英文字母相同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