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4332号“百加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加百 4214332

阅读:63415 2025-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九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晓东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14332号“百加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56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九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晓东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14332号“百加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56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协议书、货单据、销售小票、商城图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合同及发票、广告制作合同及印刷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1年05月16日至2024年0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推销(替他人);会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外广告;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尽职调查,在市场上未找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并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答辩材料一并交换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商城店铺照片、品牌加盟协议、进货单据、销售凭证、消防设施维护合同及发票、运营合同及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性经营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百分之百商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0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等商品上,2020年0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01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室外广告;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会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将本案复审商标授权北京百分百互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与指定期间有部分交叉;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城店铺照片、品牌加盟协议、进货单据、销售凭证、消防设施维护合同及发票、运营合同及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商标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推销(替他人);会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鉴于商标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外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复审服务属类似服务;商标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属类似服务,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注册。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存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214332号“百加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加百 42143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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