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面包物语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50307号“蛋糕新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13109号、第71992409号、第72404135号、第723285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71983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已核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