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7246号“火星人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83350号“火星人未来”、第61089804号“火星未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排名情况、审计报告、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