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48733号“盛唐密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521816号“盛唐密盒”商标、第70915963号“盛唐密盒”商标、第71179751号“盛唐密盒”商标、第71956516号“盛世密盒”商标、第72365785号“盛唐密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介绍、舞台设计图片及时间、演出照片、宣传材料、点击量统计报表、荣誉证明、引证商标申请人抖音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五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