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7338号“realme Tech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3983号商标、第12562360号商标、第4673869号商标、第8958159号商标、第12517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99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