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梵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泽涛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78688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8类国际注册第1029941号图形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029941号图形商标、第265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服装、手提包、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已达到实质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的介绍;2、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平面媒体报道材料;3、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店铺及商品照片报道;4、申请人中国分公司2017-2019年审计报告;5、订购账单及翻译;6、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代言人简介、广告宣传材料;7、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受保护记录;8、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网络媒体报道材料;9、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0、申请人产品设计图及照片;11、申请人产品信息、部分杂志、相关报告、文章、门店信息;12、微信文章、微博话题、国图检索;13、在先决定、裁定、判决、文件;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抄袭品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金首饰、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25类上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纪梵希”、“纪梵希纯铜”、“GIVENCHY”、“GIVENHCY”、“GGGG(图形)”、“法国都彭打火机”、“法国都彭”、“名品都澎”、“双火都彭”、“CALVIN KLEN”、“CHAEIN KELAN”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公众熟知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商标商品的销售数量、金额等经济数据,以及行销覆盖范围、市场占有率等充分举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据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5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纪梵希”、“纪梵希纯铜”、“GIVENCHY”、“GIVENHCY”、“GGGG(图形)”、“法国都彭打火机”、“法国都彭”、“名品都澎”、“双火都彭”、“CALVIN KLEN”、“CHAEIN KELAN”等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他人在先著作权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