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86005号“蒙特新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蒙特新风 39586005

阅读:61556 2025-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运博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39586005号“蒙特新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882352号“MUN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蒙特”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

  申请人:蒙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运博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39586005号“蒙特新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882352号“MUN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蒙特”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二者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蒙特”商标的不当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蒙特”“MUNTERS”商标已经在空气处理设备上达到了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蒙特公司发展历程;2、1992年蒙特除湿机中国用户使用实例;3、蒙特、空气处理设备_百度搜索结果;4、蒙特空气处理设备(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5、关于蒙特中国子公司与蒙特公司股权结构的说明;6、蒙特公司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声明及中文翻译;7、蒙特中国子公司外景照片;8、蒙特经销商授权书;9、产品照片;10、2019除湿机销售合同;11、2021年风机风扇销售合同及发票;12、2021年湿帘、风机风扇等销售合同及发票;13、2022年空调设备、风机风扇等销售合同及发票;14、2022年风机风扇销售合同及发票;15、2018年中国家禽行业气候控制产品市场调研报告及节选翻译;16、2021年中国气候控制设备市场调研报告及节选翻译;17、1998年至2008年桥梁工程除湿系统销售合同业绩汇总;18、2010-2012年桥梁除湿设备销售合同;19、南京长江第四大桥除湿系统采购合同及纪录片;20、2008年广州食品展参展照片;21、2008年上海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CPhI、&、ICSE、China)参展照片及相关资讯22、2008年上海制冷展参展照片及相关资讯;23、2008年天津中国国际电池技术交流会展览会(CIBF)参展照片及相关资讯;24、2009年广州制冷展参展照片及相关资讯;25、2010年北京制冷展参展照片及相关资讯;26、2016年沈阳畜牧展参展照片及官方展位图;27、2017青岛畜牧业博览会参展合同、展台搭建合同及参展视频;28、2018年武汉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CIPM)参展照片、参展合同及展台搭建合同;29、2021年深圳中国国际电池技术交流会展览会(CIBF)参展照片、参展合同及展台搭建合;30、2023年成都畜牧展参展照片及相关资讯;31、2016年赛尔广告合同;32、2021年2022年《锂电新能源》广告投放合同及部分期刊广告照片;33、《建筑环境与设备》2011年11期发表文章;34、2016年中国温室园艺行业年会照片;35、2019年高工锂电和电动车年会赞助协议和现场照片;36、2020年高工锂电和电动车年会赞助协议和现场照片;37、2013广州温度控制设计指导与产品应用研讨会照片;38、蒙特公司及北京蒙特获得的绿色认证;39、蒙特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0、蒙特北京获得的认证证书及中文翻译;41、北京现代温室产业协会理事单位证书;42、奶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证书;43、国家图书馆品牌检索报告(Munters和蒙特);44、国家图书馆品牌检索报告(蒙特新风);45、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报道《蒙特集团助力本土制造,与冬奥同行》;46、百度Munters搜索结果;46、争议商标注册信息;47、第882352号Munters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干燥和通风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蒙特新风”与引证商标“MUNTERS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不当抢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并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蒙特”“MUNTERS”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所主张驰名的商标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且争议商标“蒙特新风”与引证商标“MUNTERS及图”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未构成复制摹仿至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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