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12908号“奇莉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奇莉纤 76212908

阅读:35757 2025-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美世界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亳州午伴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76212908号“奇莉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摹仿、抄袭申请人的“奇丽纤”商标得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初审公告,故…

  申请人:全美世界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亳州午伴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76212908号“奇莉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摹仿、抄袭申请人的“奇丽纤”商标得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初审公告,故意制造消费者混淆,其抢注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与第6720625号“奇丽纤”商标、第65828955号“奇丽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Miraglo/奇丽纤”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奖项列表、业绩报告、报道、宣传资料、商标信息、含义解释及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干桂圆”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03类皮肤护理用去角质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面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不再作单独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干桂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食用燕窝、干桂圆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6212908号“奇莉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奇莉纤 762129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4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