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恬比比及图 73197952

阅读:158702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小红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小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197952号“恬比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小红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小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197952号“恬比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恬比比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气泡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85702号“比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7952号“恬比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恬比比及图 731979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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