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熊大养亿车 71933361

阅读:65610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大(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大(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933361号“熊大养亿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大(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大(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933361号“熊大养亿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大养亿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熊大养亿车”构成,其文字本身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动漫人物角色名称“熊大”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33361号“熊大养亿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熊大养亿车 719333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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