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果然小贝乐 72859828

阅读:91967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异议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59828号“果然小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代表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异议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859828号“果然小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然小贝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果冻(糖果);果冻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025010号“果然多糖玩”、第39979456号“果然多糖玩”、申请在先第70161543号“果然多”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软糖(糖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59828号“果然小贝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果然小贝乐 728598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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