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异议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862902号“果然小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然小贝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蒟蒻制成的果冻;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761987号“果然多”、第61155748号“新果然多”、第61810482号“果然多小方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62902号“果然小贝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