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瑞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瑞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897590号“WELLS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LLSIL”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57267号“WENSLI及图”、第19586682号“WENSL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纺织品壁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丝绸面料”商品上的“万事利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97590号“WELLSI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