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黄金叶君品 71350463

阅读:93487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咚咚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咚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350463号“黄金叶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咚咚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咚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350463号“黄金叶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金叶君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4826号“黄金圣酒”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3445号“黄金”、第6808752号“黄金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黄金”,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50463号“黄金叶君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黄金叶君品 713504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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