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明洪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明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82582号“贵葵 GUIK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葵GUIKU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82582号“贵葵 GUIKU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