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6387号“PERF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6948号商标、第12136437号商标、第9089254号商标、第13811214号商标、第7936706号商标、第12394339号商标、第14643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资料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车辆电压调节器;车辆驾驶和控制模拟器;报警器;车辆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