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技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9649号“GIGA COMPU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79495号、第19897846号、第2317679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08期、第1890期、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014号商标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2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47958号、第7605826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