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美金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6786号“猪福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73928772号“猪福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将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结婚证、经公证的相关使用和推广资料、异议申请回执和不予受理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猪福鲜”文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