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厨厨(舟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辛铭铭分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64270号“情景酒 喜酒高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74398号商标、第70104347号商标、第66097450号商标、第70752308号商标、第72683402号商标、第69612070号商标、第67136396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本案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06396号商标、第69552432号商标、第66188093号商标、第68729540号商标、第55682893号商标、第61314276号商标、第60824915号商标、第66370464号商标、第60743721号商标、第60337959号商标、第61075865号商标、第66329411号商标、第57358475号商标、第67872689号商标、第65349351号商标、第66650251号商标、第66506045号商标、第65136760号商标、第57888547号商标的注册人一致,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7742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撤回;引证的第6988438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