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晟尚世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68664号“晟尚医疗SUNC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10262372号“晟”商标、第14245198号“SUNCEN”商标、第14201790号“宣澄文化 SUNCE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第75315950号图形商标、第74746586号“SUNCENT”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1906239号“晟耀酒业 晟”商标、第12368385号“SUNGENT”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