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眉山万家好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6238号“万家好 WJ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6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上因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且其撤销复审申请已不予受理,故相关决定已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在公共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金融分析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信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不动产信托管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融资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信托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