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互益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卓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74711694号“佳仕美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72083号“佳美 JIAMEI及图”商标、第6852827号“佳美 JIA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公告;企业行业排名证明;参与起草编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文件及证书;所获荣誉;2006年“佳美”产品的包装箱订制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佳美”云石胶、干挂胶被评为“2006-2007年质量无投诉产品”的荣誉证书;“佳美”品牌云石胶产品2017-2019年销量及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2016-2021年“佳美”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佳美”产品媒体宣传的部分合同、发票、照片;2016-2023年“佳美”产品参展宣传的部分合同、发票、照片;在先裁定书和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从2005年9月5日就申请了“佳仕美及图”商标,持有时间超过20年,具有对商标的长期影响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及第4875980号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