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04977号“泽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泽财 77304977

阅读:73617 2025-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泽财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4977号“泽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18610号“泽财记”商标、第249…

  申请人:北京泽财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4977号“泽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18610号“泽财记”商标、第24997117号“泽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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