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18047号“5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0853810号“5A及图”商标、第16757363号“5A”商标、第3038967号“A5及图”商标、第3038968号“A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1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