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04485号“Yuan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uanbao 77004485

阅读:17116 2025-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4485号“Yuan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7737号“猿宝YUANBAO”商标、第56219725号“YUANBAO TECH”商标…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4485号“Yuan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7737号“猿宝YUANBAO”商标、第56219725号“YUANBAO TE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YUANBAO”指向申请人“腾讯元宝”APP,是腾讯上线的基于自研混元大模型的C端AI助手App,现已获得的良好市场反响及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且恳请贵局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2、在先案件裁决书;3、“腾讯元宝”百度百科及官方网站;4、“腾讯元宝”的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电信路由节点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uanbao”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YUANBAO”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我局认为本案决定文书并不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并无不公开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7004485号“Yuan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uanbao 770044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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