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唱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9578号“CHOR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24184号商标(9类)已被核准注销,第410574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1653号商标(第9类)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671558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