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56869号“HUS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SKY及图 75056869

阅读:86597 2025-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56869号“HU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1926号“HAS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578562号“爱斯基摩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56869号“HU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1926号“HAS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578562号“爱斯基摩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634742号“HU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还引证了第25632951号“HU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在“人力轨道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在“助力车”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在“自行车”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铁路餐车;自行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人力轨道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HUSKY”可翻译为“爱斯基摩人”等含义,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铁路餐车;自行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5056869号“HUS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SKY及图 750568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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