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56903号“S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SIC 80156903

阅读:140237 2025-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合成生物学创新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6903号“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上海合成生物学创新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6903号“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6554号“SSIC IT及图”商标、第771495号“S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02899号“MAY THE SIC BE WITH YOU及图”商标、第63316929号“SIC及图”商标、第79960500号“SIC汉字魔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三、五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五仅在“服装设计”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材料检测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SIC”与引证商标二、四中外文“SIC”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80156903号“S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SIC 801569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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