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光谷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光谷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888382号“光谷星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谷星体育”指定使用于第28类“秋千;集换式卡片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1102号“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第7081925号“光谷创意”商标、第7081926号“光谷动漫”、第57544648号“光谷书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光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88382号“光谷星体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