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3659517

阅读:74960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环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595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环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595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上衣;婴儿裤(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328号“老爷车LAO YE CHE及图”商标、第3028282号“图形”商标、第909203号“图形”商标、第889280号“图形”商标、第314252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951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36595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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