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京工京选 72411965

阅读:96064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411965号“京工京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德银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411965号“京工京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工京选”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77906号、第36366174号“京选”、第30602724号“京选JD”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搓澡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京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11965号“京工京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京工京选 724119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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