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射阳星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果然不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果然不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39193号“钦密小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钦密小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菠萝”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201143号“钦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菠萝;新鲜石榴;椰子;新鲜蔬菜;活动物;树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钦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引证了他人在先注册的第69404433号“钦觅”商标,因异议人并非该商标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对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我局不予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于特定关系人,也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39193号“钦密小香”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菠萝;新鲜石榴;椰子;新鲜蔬菜;活动物;树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