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射阳星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果然不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果然不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37235号“钦密小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钦密小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3197386号“钦蜜”商标已被撤销,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783152号“钦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7502907号“钦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钦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于特定关系人,也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37235号“钦密小香”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