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月满楼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5日对第26306989号“倒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倒数”是日常生活中常见词汇,含义明确,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核定商品具有倒数计数、排序功能,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购,损害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二、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三、三、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描述性商标,其将此部分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对公共资源的抢占,是对商标审查行政资源的浪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干扰商标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倒数日】、【倒计时】、【倒数】、【纪念日】App Store关键词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倒数”独立使用,表达的是数学名词概念,作为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从消费者认知角度看,凭借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对产品的基本了解,相关公众能够判定除核定商品与“倒数”这一数学概念无任何关联。争议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倒数”作为独立词汇时为名词,仅在与名词组合时才能体现动词含义,单独使用不构成功能误导。被申请人自2016年开始在手机应用软件上使用“倒数”商标,旗下《倒数Air》上线后迅速获得用户认可,早在2020年下载量已突破1500万,用户评分长期稳定在4.9,成为效率管理软件领域的领先优质应用。申请人的股东操控其关联公司大规模对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倒数日”商标及软件展开恶意仿冒,申请人对其投诉后纷纷下架,申请人出于恶意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曾用名、《辞海》、百度百科、360浏览器、知乎、大数据检索“倒数”定义及含义;
2、“倒数”应用软件下载界面及用户评价、“倒数”软件苹果App Store排名推荐情况、广告推广合同、发票及推广材料、部分报道;
3、被申请人公司简介、上市材料、高新企业证书、已开发部分知名软件列举;
4、申请人仿冒被申请人【倒数日】APP被投诉下架证据材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倒数”有数学概念的含义,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前所述,争议商标有数学概念的含义,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并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于2016年7月18日推出【倒数 Air】移动应用并持续宣传使用,使争议商标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另外,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