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澄一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澄一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468271号“CARGOBASK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GOBASKE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装裤;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服装;工装裤;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在我国实际使用“CARGOBASKET”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与上述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68271号“CARGOBASK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