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麻辣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勇
异议人四川麻辣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288016号“五味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味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7716号“五味轩WUWEIXUAN及图”、第3471444号“五味轩 五味轩及图”、第54109001号“鱼好鲜 五味轩”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馆”、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酒店住宿服务;餐厅;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五味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8016号“五味渔”商标在“酒店住宿服务;餐厅;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