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120150号“玉柴机器 YC DIES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柴机器YC DIES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0751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8499号“DIESE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DIES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20150号“玉柴机器 YC DIESE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