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胖佳怡PANGJIAYI 73555381

阅读:65559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洪航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洪航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55381号“胖佳怡PANGJI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洪航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洪航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55381号“胖佳怡PANGJI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佳怡PANGJIAYI”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包;咖啡饮料;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82288号“佳怡”、第49615521号“佳怡JIAYI FOOD及图”、第32562829号“豫佳怡”、第15242096号、第32569624号、第42164816号“鑫佳怡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汉堡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糕点;早餐谷类食品;月饼;面包;咖啡饮料;粥;饺子;粽子;馄饨;包子;年糕;米饭;油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功能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佳怡”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5381号“胖佳怡PANGJIAYI”商标在“糕点;早餐谷类食品;月饼;面包;咖啡饮料;粥;饺子;粽子;馄饨;包子;年糕;米饭;油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胖佳怡PANGJIAYI 735553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