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慕斯美哒 70464090

阅读:57980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小军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0464090号“慕斯美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小军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0464090号“慕斯美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美哒”指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4号“慕思”、第19599727号“慕思 DERUCCI DR”第26479837号“幕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枕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64090号“慕斯美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慕斯美哒 704640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