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HWAIGER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4125号“ENERGY 4 YO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且上述标识已在欧盟、英国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在英国、澳大利亚核准保护声明及翻译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ENERGY 4 YOU”易认读为“ENERGY FOR YOU”(可译为“给你能量”),指定使用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来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和地域性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