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拓涵思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致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96259号“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604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20年06月27日至2023年0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质量检测;2.质量评估;3.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科学实验室服务;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电子数据存储;7.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首页;
2.申请人测试设备与系统介绍;
3.申请人实验预约咨询介绍;
4.申请人自动驾驶场景库介绍;
5.星火计划、北京市自动驾驶产业创新扶持计划、X计划、北京市智能网联科研团队封闭支持计划;
6.关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媒体报道;
7.申请人副总裁接受北京卫视采访的视频;
8.申请人设计合同、印刷付款凭证、发票;
9.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0.国家智能汽车与智能交通(京冀)示范区综合评估优秀单位。
1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基地认定名单的通知、申请人中标通知书、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第三方机构服务费项目委托合同、软件服务平台数据截图;
1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采购合同;
13.测试验证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平台软件截图、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4.启元实验室技术服务合同、外协事项报价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6.宣传物料制作与展位搭建服务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及验收清单。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与复审阶段证据相同的除外):
17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6日止。2023年06月27日向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在“1.质量检测;2.质量评估;3.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科学实验室服务;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电子数据存储;7.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科学实验室服务;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电子数据存储;7.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申请人官网首页、测试设备与系统、实验预约咨询、自动驾驶场景库介绍以及星火计划、媒体报道、北京卫视采访视频,涉及的是自动驾驶相关认证检测等服务,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证据8设计合同、印刷付款等,体现的是他人为申请人提供平面设计、印刷等服务;证据9、10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国家智能汽车与智能交通(京冀)示范区综合评估优秀单位,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证据1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基地认定名单的通知、申请人中标通知书、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第三方机构服务费项目委托合同、软件服务平台数据截图,涉及的是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等服务,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证据1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采购合同,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3测试验证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平台软件截图、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证据14启元实验室技术服务合同、外协事项报价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6宣传物料制作与展位搭建服务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及验收清单,体现的是他人为申请人提供宣传物料制作与展位搭建等服务;证据17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报告,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科学实验室服务;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电子数据存储;7.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科学实验室服务;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电子数据存储;7.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