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波波贵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遵义市秉行企业事务代理中心
被申请人:宋正伟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56513027号“金质波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生产、储存、包装、研发等为一体的现代大型酱香型白酒酿造企业,“波波匠酒”系列品牌是其核心经营的白酒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8218713号“波波匠”商标、第18218605号“波波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以个人名义恶意注册6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其实际使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白酒品牌和白酒行业知名人物高度近似。此外,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与景点名称和香烟品牌等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2.宣传使用及销售材料;3.在先案例;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5.“澄海楼”搜狗百科介绍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6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与他人白酒品牌或白酒行业知名人物近似的“摘要梦”、“季老古”、“碧春上”等商标以及与景点名称近似的“僜海楼”商标、与香烟品牌近似的“黄金叶茗仕馆”、“黄金叶雅之福”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波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白酒品牌或白酒行业知名人物以及景点名称、香烟品牌近似。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