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艺心尚品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迷你时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2663号“我的时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4年6月13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6208号“我的时刻 WODESHIKE”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艺心尚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6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艺心尚品科技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已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17227573号“我的时间”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