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苑广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鹏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23887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受让取得。原注册人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是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注册了大量商标,部分商标已转让,故争议商标申请的初衷是以盈利为目的,原注册人具有一贯的恶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多是受让取得,其通过受让方式使自己名下具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被申请人抄袭其他品牌介绍等电子档资料。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以及其他商标由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统一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是合法受让取得。争议商标系通过关联公司合法注册、转让取得,并非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申请人多次围绕申请人及他人商标恶意注册,同时申请人多次、反复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申请,该行为系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金鹏”系列商标来源的说明、申请人恶意摹仿复制“金鹏”系列商标列表、商标转让合同、撤销决定、关于“金鹏”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被申请人品牌产品及关联公司获奖材料等电子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铝锭;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窗;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门框;铝塑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百叶窗”商品上,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3年2月15日转让至秦皇岛鹏跃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权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当事人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